其他
最高法院:银行可通过法院向借款人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形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01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终1324号,鞍山五环大酒店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02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鞍山五环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一审被告:辽宁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交通银行鞍山分行答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鞍山五环大酒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在合同履行期间鞍山五环大酒店的保证人阳光实业集团主营的寰球大酒店经营状况恶化、财务状况困难,且保证人阳光实业集团违反合同约定以其持有的本案北京五环酒店的全部股权为施泰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的5000万元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据此,交通银行鞍山分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04
裁判理由
一、关于交通银行鞍山分行诉请鞍山五环大酒店提前归还案涉贷款的主张能否成立问题案涉环固14002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关于“贷款提前到期”的条款,是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和鞍山五环大酒店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自2016年3月开始,鞍山五环大酒店未能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2016年3月21日当期还款金额。后双方为继续履行合同,签订补充协议1,延期至2017年3月21日支付;鞍山五环大酒店在补充协议1约定的还款期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双方陆续签订补充协议2-5,均对贷款本金以及贷款利息的偿还作出约定,但该补充协议并未限制和排除交通银行鞍山分行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行使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权利。
根据本案事实,虽案涉贷款期限为自2015年3月21日开始至2024年9月21日止,但自2016年3月开始,鞍山五环大酒店即未能如约还款;截至补充协议5约定的2019年3月21日还款时间,鞍山五环大酒店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案涉贷款合同第9.1条约定,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或支付利息的,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即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结合鞍山五环大酒店上述逾期还款的事实,交通银行鞍山分行要求鞍山五环大酒店提前还款的诉讼请求,合同依据充分。另,在案涉贷款存续期间,鞍山五环大酒店的保证人阳光实业集团于2016年12月8日将其持有北京五环酒店的全部股权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且该股权已被司法冻结,该行为亦符合案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因此,一审判决对交通银行鞍山分行要求鞍山五环大酒店提前归还贷款的主张予以支持,法律及事实依据充分,应予维持。
本案中,交通银行鞍山分行于2018年11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向鞍山五环大酒店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形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向鞍山五环大酒店、阳光实业集团、盛利、刘艳、盛平、孙宏、盛渤晗、北京五环酒店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据此,一审法院将贷款提前到期日认定为2019年7月30日,并无不当。
二、关于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应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问题鞍山五环大酒店主张,交通银行鞍山分行违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对鞍山五环大酒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致使鞍山五环大酒店遭受重大损失,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应承担100万元违约赔偿责任。如前所述,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院对鞍山五环大酒店的上诉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法规汇编:强制执行法规汇编》《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汇编》